探索世界各國學校手機管理制度——從校園秩序、學生基本權到比例原則的適法性比較分析
作者 陳銀欉(教育工作者)
前言
手機進入校園,是科技問題,更是教育法治問題
參考Yahoo News 新聞報導,並交叉比對 UNESCO、法國教育部與法典、英國教育部、紐西蘭教育部、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、荷蘭政府及台灣教育部相關規定資料。 世界各國的整體趨勢非常明確:世界正在從「學生自由攜帶、教師個別管理」,逐漸轉向「原則禁用、例外使用、依法管理」;但各國真正的差異,不在於禁不禁,而在於禁令的法律位階、適用年齡、保管方式、例外規定與學生權利救濟。
本文截至2026年3月,UNESCO統計已有114個教育體系訂有全國性的校園手機禁止或限制政策,占全球約58%; 2023年時僅約24%,顯示短短三年已形成明顯的全球政策轉向。 但 UNESCO 同時警告,手機禁令不能取代數位素養教育,科技只有在明確支持學習時才適合進入課堂。
以下是本文將重點重新整理成一篇兼具「比較教育法、學生權利與教育治理」觀點、可作為撰寫完整文章內容,請教先進專家學者,作為教育工作者參考,不吝賜教。
當前的一支智慧型手機,可以是電話、相機、錄音機、定位器、社群平台、遊戲機、搜尋工具、AI助理,也可以是一座隨身攜帶的圖書館。 因此,當智慧型手機全面進入校園之後,教育現場面對的已經不是過去簡單的「上課可不可以打電話」,而是更複雜的問題: 學生是否可以在上課時使用社群媒體? 老師可不可以要求學生交出手機? 學校能不能每天早上統一收走、放學再發還? 如果學生拒絕交出手機,教師可以強制取走嗎? 學校可不可以檢查手機內容? 學生為健康監測、身心障礙輔具或緊急聯絡需要使用手機,又應如何處理? 這些看似校規的小問題,背後其實涉及教育權、學習權、人格發展權、財產權、隱私權、資訊自主權、親權、教師專業自主與學校管理權等多重法律關係。 也因此,討論「校園禁手機」不能簡化成: 支持禁手機,就是支持老師。 反對禁手機,就是支持學生。
真正成熟的法治問題應該是: 國家及學校為維護教育目的,可以限制學生使用手機到什麼程度? 以及: 這項限制有沒有法律依據?是否必要?是否過度?有沒有合理例外與正當程序? 這才是世界各國校園手機政策真正值得台灣借鏡的地方。
一、全球正在形成「手機退出日常教學」的新趨勢
智慧型手機曾經被視為數位教育的重要工具。 但近年各國政策出現明顯轉向。 UNESCO在2026年3月公布的全球教育監測資料指出,全球已有114個教育體系建立全國性的校園手機禁令或限制制度,占全球教育體系約58%。 相較之下,2023年時僅約24%,2024年底約40%。 短短數年間增加一倍以上。(聯合國教科文組織) 這代表全球教育政策正在重新思考一件事情: 數位化不等於無限制使用數位設備。 甚至可以進一步說: 二十一世紀前半段的教育政策,是「如何讓科技進入教室」; 接下來的教育政策,可能轉變為: 如何決定哪些科技應該進教室、什麼時間應該退出教室。 UNESCO因此提出一個相當重要的判準: 科技應該只有在明確支持學習時才進入課堂。 這比單純「支持數位教育」或「反對手機」更值得深思。 因為教育政策真正應該管理的,不是科技本身,而是科技與教育目的之間的關係。
二、各國制度比較:沒有單一的「世界標準」
從比較法角度思考觀察,各國大致可以分成四種不同模式:
| 國家地區 | 主要模式 | 法律位階與特色 | 例外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國 | 法律原則禁止 | 《教育法典》直接規定國小、國中原則禁止使用 | 教學、健康、身障及校規明定例外 |
| 英格蘭 | 法定指引+學校政策 | 2026年6月成為 statutory guidance,原則建立「無手機校園」 | 身障、健康、特殊需求等 |
| 紐西蘭 | 法規+學校自治 | 國家規則要求公立學校建立「Phones away for the day」 | 教學、醫療、身障、特殊情形 |
| 加拿大安大略省 | 省級行為準則 | 國小與中學採分齡管理 | 教學、醫療、特殊教育 |
| 荷蘭 | 全國政策協議+校方實施 | 課堂原則禁用,但具高度學校自治 | 教育、醫療、特殊需求 |
| 法國2025-2026改革 | 從「禁用」走向「實體隔離」 | 推動 Portable en pause,使手機與學生在校期間實際分離 | 仍保留必要例外 |
| 美國 | 州法/學區自治 | 無單一聯邦制度,各州差異極大 | 各州不同 |
| 台灣 | 教育部原則+各校校規 | 尚未形成如法國般明確的中央法律制度 | 教師教學、緊急聯絡等 |
因此,把外國制度簡單概括成「國外都禁止手機」並不精確。 真正的趨勢其實是: 各國限制正在增加,但法律設計思維仍然高度多元。
三、法國:最典型的「法律明文禁止」模式
法國是世界校園手機管制最常被引用的案例之一。
2018年法國修法後,《教育法典》L511-5明確規定,幼兒學校、小學及 collège,也就是大致相當於台灣國中以下階段,學生原則不得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通訊設備。 但是法律並不是毫無例外。 教育用途、校規特別允許的情形,以及身心障礙或健康需求所需要的設備,都可以例外使用。
更值得注意的是: 法國法律甚至明確規定,學生違反規定時,學校人員可以沒收設備,但沒收及返還方式必須由學校內部規則事先規定。 這個設計非常重要。 因為它把兩件事情分開: 第一,國家法律決定「可以限制到什麼程度」。 第二,學校規則決定「如何執行」。 換句話說: 法律授權+校規具體化。 這正是比較成熟的法治模式。 2025年以後,法國進一步推動「Portable en pause」,也就是「手機暫停/手機休息」。 部分學校不再只要求「不能使用」,而是要求學生把手機放入置物櫃、手機袋、集中保管箱等,使手機在學校期間實際與學生分離。 法國教育部指出,2024-2025學年度已有超過3.2萬名中學生參與試驗,學校回報在專注力、校園氣氛及網路霸凌相關事件等方面出現正面效果,因此自2025學年度擴大推動。(Ministère de l’Education nationale) 這顯示手機管理政策正在發生第二階段變化: 第一階段是「禁止使用」。 第二階段則是: 降低手機隨時可取得的誘惑。 這是行為科學思維開始進入教育治理的重要現象。
四、英格蘭:從行政指引走向法定指引
英格蘭的發展也很值得台灣注意。 2024年英國教育部最初發布的是非強制性的學校手機管理指引,鼓勵學校在整個上課日,包括課程、下課時間及午休時間,限制手機使用。 但制度到了2026年出現重要變化。 英國教育部於2026年6月29日將相關規範提升為法定指引 statutory guidance,學校自2026年9月1日起應依據新的制度進行管理。(GOV.UK) 政策核心相當清楚: 學校原則上應成為 mobile phone-free environment。 也就是: 手機可以因通勤、安全等原因被帶到學校, 但在整個學校日內原則上不應由學生自由使用。 英國政策特別強調兩件事。 第一是合理調整。 如果學生因身心障礙、特殊教育需求或醫療需求必須使用手機,學校必須考量《Equality Act 2010》下的合理調整義務。(GOV.UK) 第二則是教師示範。 指引甚至要求教職員在學生面前,也應避免因私人原因使用手機。 這點相當值得注意。 教育不能變成: 學生不能滑手機, 老師卻可以在走廊、餐廳、校園內隨時滑手機。 真正有效的校園文化,必須建立一致的數位倫理。 因此英國制度背後透露出一個重要概念: 手機管理不是學生管理,而是校園數位文化治理。
五、紐西蘭:「Phones Away for the Day」的制度設計
紐西蘭自2024年第2學期開始推動「Phones away for the day」。 國立及政府整合型學校必須建立相關規則。 基本原則是: 學生在學校期間不得使用或接觸手機,包括午餐、下課及部分校外教學活動。(教育部) 但是紐西蘭並沒有完全否定手機。
法規明確保留: 教學需要; 健康需求; 身心障礙或學習支持需求; 以及校長認定的特殊情況。 例如患有糖尿病學生若必須透過手機監測血糖,就不能因為「全校禁手機」而被剝奪必要工具。(教育部) 這正好說明比例原則的重要性: 一般規則可以嚴格,但個案例外必須存在。 此外,紐西蘭也要求學校制定規則時與社區、學生及家庭進行溝通。 因此它並非單純中央政府命令,而是一種: 「國家建立底線+學校建立執行方式+家長學生參與」的治理模式。
六、加拿大安大略省:分齡管理最值得台灣借鏡
加拿大並沒有單一的全國校園手機法。 教育主要屬省級權限。 其中安大略省的制度很具有代表性。 自2024年9月開始: 幼兒園至六年級學生,原則上整個上課日不得使用手機。 七至十二年級學生,則主要在上課期間禁止使用,下課及午休仍可能允許。 若老師看到手機未收起,可以要求學生將手機交由指定位置暫時保管。
但紀律處理必須符合省級行為準則及漸進式管教政策。 同樣保留三大例外: 教學用途; 醫療健康用途; 特殊教育需要。(安大略省) 這個制度最大的特色,就是: 不同年齡,不同管理強度。 這比「所有學生一律相同」更符合兒童與青少年發展差異。 小學生自律能力較弱,因此可以採較高程度的環境控制。 高中學生已逐步接近成年,則應增加自主責任。 這是一種值得台灣高度參考的「分齡比例原則」。
七、荷蘭:禁止的是「妨礙學習的使用」,而不是科技本身
荷蘭自2024年1月開始,原則禁止在中學課堂使用手機、平板及智慧手錶。 2024-2025學年度再擴大至小學及特殊教育。 但是荷蘭制度與法國略有不同。 中央政府設定政策方向,具體規則則要求學校與教師、家長及學生共同制定。(Rijksoverheid) 也就是: 中央決定目標, 地方決定方法。 其核心並非: 「智慧型手機是壞東西。」 而是: 當手機不具教育目的而且造成注意力干擾時,就不應存在於課堂。 因此,如果確實具有教育用途、醫療用途或特殊需求,仍可能使用。 這種設計較接近「目的性管制」: 不是因為設備叫做手機所以禁止, 而是因為某種使用方式妨礙教育目的所以限制。
八、美國:最能說明「地方自治」與「全國趨勢」可以同時存在
美國沒有聯邦統一的全國學校手機禁令。 教育權長期主要由州政府及地方學區掌握。 因此各州制度差距相當大。 有的州要求學區制定手機限制政策; 有的直接規定上課期間不得使用; 有的允許學區自行決定。 UNESCO截至2026年的統計指出,美國已有相當多州採取州級禁令或要求學區建立限制制度。(聯合國教科文組織) 因此,美國經驗提醒我們: 「沒有全國統一法律」 不代表: 「政府完全不管」。 地方自治仍然必須在法律授權、學生基本權及教育目的之間找到界線。
九、中國大陸:以行政教育管理建立較嚴格限制
中國大陸教育部自2021年起,即要求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。 主要政策方向為: 原則上不得將個人手機帶入校園; 確有需求者,須經家長同意並提出申請; 進入校園後原則上由學校統一管理; 不得要求學生使用個人手機完成作業。 這種制度的特色,是以較強的行政教育管理方式降低手機進入校園的可能性。
和歐洲相比,它更偏向: 事前控制。 歐洲不少制度是: 可以攜帶,但不能使用。 中國模式則更接近: 沒有必要,就不要帶進校園。 兩者背後反映的是不同教育治理文化。 因此不能單純比較哪一個「比較先進」,而應該觀察不同社會對學校自治、親權、學生自主及行政管理的不同理解。
十、回到台灣:真正問題不是「能不能禁」,而是「依據什麼法律禁」
台灣目前的制度與法國不同。 教育部2019年發布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》。 主要精神是: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外,其餘時間原則應關機; 學校應邀集教師、家長及學生代表共同討論; 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建立校內管理規範。(中寮國中) 這個制度其實並不是「完全沒有規定」。
問題在於: 法律位階與規範密度不足。 教育部的「使用原則」主要來自行政指導與教育行政體系規範,與法國直接在《教育法典》中授權禁止、沒收及返還手機相比,法律基礎確實不同。
這也是2026年媒體所批評的「校園禁手機缺乏一致法規」問題核心。(Yahoo新聞) 教育部2025年曾提出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管理原則修正草案,並強調希望採取「明確化、彈性化、分階段」方式處理,但因學生及社會各界提出不同意見,政策持續討論。(教育網) 這場爭論其實非常有價值。 因為它迫使社會面對一個基本問題: 校規究竟可以限制學生基本權到什麼程度?
十一、「禁用手機」本身通常不當然違法
這一點必須釐清。 學生擁有手機的財產權, 不等於學生在任何時間、任何地方都有使用手機的權利。 就像: 學生擁有籃球,不代表可以在數學課打籃球; 學生擁有樂器,不代表可以在考試時間演奏; 學生擁有汽車,也不代表可以開進教室。 學校本來就是具有特殊教育目的的公共空間。 為了: 維持課堂秩序; 保障其他學生學習權; 避免偷拍、霸凌及網路騷擾; 維持考試公平; 提升專注力; 保障學生身心發展; 在一定範圍內限制手機使用,具有相當正當性。 因此真正的法律問題並不是: 「學校限制手機是不是侵犯基本權?」 而是: 限制到什麼程度仍然符合比例原則?
十二、適法性最重要的判準:比例原則
從台灣憲法基本權理論觀察,一項限制學生權利的措施,大致應接受四個層次的檢驗。 首先是目的正當。 例如提升學習品質、防止偷拍、避免網路霸凌、維護考試公平,都是正當目的。 其次是手段適合。 限制手機確實可能降低即時通知、社群媒體及遊戲造成的注意力干擾,因此具有合理關聯。 第三是必要性。 如果只需要「上課關機」即可達到目的,是否一定必須「全天集中保管」? 如果只有個別學生違規,是否需要全校所有學生每天交手機? 這就必須視年齡、校園環境及實際風險判斷。 最後則是利益衡量。 限制所帶來的教育利益,不能與學生受到的權利損害顯不相當。 因此: 上課不能使用手機, 通常很容易通過比例原則。 全天關機, 也可能具有合理性。 每天強制集中保管, 就需要更充分的理由及安全程序。 長期沒收手機, 適法性疑問會增加。 任意檢查手機內容, 則涉及更高度的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問題。 這些行為不能全部用「校規」二字概括。
十三、「收手機」與「查手機」必須嚴格區分
這是台灣校園實務最容易混淆之處。 教師要求學生暫時交出手機, 與教師打開學生手機查看: LINE、 照片、 Instagram、 通訊紀錄、 定位資料、 電子郵件, 法律性質完全不同。 前者主要涉及財產占有及教育秩序管理。 後者則可能涉及: 隱私權、 秘密通訊自由、 個人資料保護、 資訊自主權。 因此: 能暫時保管手機,不代表當然有權查看手機內容。 這條界線必須非常清楚。 在AI與數位時代,手機幾乎已經成為「人格資料的延伸」。 手機裡保存的不只是物品,而是人的社會關係、生活軌跡、照片、身體資訊、思想與通信。 所以二十二世紀的教育法治不能仍然把手機單純視為「一件違禁物品」。
十四、集中保管還涉及學校的保管責任
如果學校要求學生每天把手機交出來,就會產生另一個經常被忽略的法律問題: 誰負責手機遺失與損壞? 一個班三十支手機, 一個年級數百支, 全校可能數千支。 其中可能包括價值數萬元的高階手機。 一旦學校要求強制交付,就形成事實上的保管關係。 因此制度至少必須處理: 交付方式; 保管位置; 領回程序; 遺失; 錯領; 損壞; 緊急取用; 個人資料安全等問題。 不能只規定: 「每天早上全部交出。」 卻沒有後續責任制度。 權力越大,責任也必須越清楚。 這是依法行政,也是學校治理的基本原則。
十五、兒童權利並不等於兒童可以無限制使用手機
反對校園手機管理的人有時會援引兒童權利。 這個方向並沒有錯,但必須完整理解兒童權利。 《兒童權利公約》保護兒童的: 表意權、 隱私權、 資訊取得權、 受教育權、 人格發展等權利。 但兒童權利從來不是「完全沒有界線」。 兒童最佳利益本身也是重要原則。 如果無限制使用社群媒體、短影音與遊戲已經明顯妨礙: 學習、 睡眠、 人際互動、 注意力、 身心健康, 國家同樣負有一定程度的保護義務。 因此真正符合兒童權利精神的制度,不是: 「完全禁止。」 也不是: 「完全自由。」 而是: 隨著年齡與成熟程度逐步增加自主權。 這正是加拿大、紐西蘭及部分歐洲制度值得參考的地方。
十六、台灣最適合的方向不是「全面禁手機」,而是分齡、分時、分區、分目的
如果綜合比較各國經驗,我認為台灣未來不宜走向極端。 不是完全自由。 也不是所有學生每天進校門立即沒收。 較合理的制度應建立「四分原則」。 第一是分齡。 國小可以最嚴格。 國中適度放寬。 高中增加自主責任。 第二是分時。 正式課程、考試期間原則禁止。 午休、課間及社團活動則可視年齡與學校情況調整。 第三是分區。 教室、圖書館、實驗室與考場可以嚴格限制。 特定聯絡區域則可以允許使用。 第四是分目的。 教育、健康、安全、特殊教育及緊急聯絡應保留例外。 如此才能同時滿足: 教育管理與基本權保障。
十七、台灣應建立「法律底線+學校自治」雙層制度
比較法真正給台灣最大的啟示,不是照抄法國或紐西蘭。 而是建立清楚的法律層級。 中央法律或授權明確的法規,應處理: 基本管理權限; 可以禁止的範圍; 暫時保管的法律依據; 最長保管期間; 健康及身障例外; 學生隱私保障; 申訴及救濟程序。 至於各校則可以依: 學生年齡; 城鄉差異; 交通環境; 住宿制度; 校園文化; 課程特色; 家長需要, 制定自己的具體管理方式。 這可以稱為: 「國家定底線,學校定方法。」 如此既不會出現全國每一所學校完全不同、老師無所適從, 也不會變成中央政府規定所有學校只能使用同一套手機袋、同一個保管箱。 這才符合現代教育治理精神。
十八、手機教育的最終目標不是「沒收」,而是「自律」
我們必須警惕另一個問題。 假如學生十二年教育都靠: 老師收手機、 手機袋鎖手機、 家長限制手機、 學校封鎖網站, 才能維持自律, 那麼十八歲走出校門之後怎麼辦? 大學不會每天收手機。 公司不會每天替員工保管手機。 社會也不可能把所有誘惑封鎖。 因此: 禁止只能是教育工具,而不能成為教育目的。 真正的教育目標必須是讓學生逐步形成: 注意力管理能力; 時間管理能力; 資訊判斷能力; 社群媒體倫理; AI素養; 數位健康; 隱私保護; 網路責任。 從「他律」逐步走向「自律」。 這才是教育。
十九、AI時代更需要重新定義手機
未來的手機已經不只是手機。 它正在變成: AI代理人、 個人知識庫、 即時翻譯器、 數位身分證、 學習助理、 健康監測器、 金融工具。 因此再過十年,教育真正要回答的可能不再是: 「學生可不可以帶手機?」 而是: 學生可以把多少人工智慧帶進考場、教室與學習過程? 今天手機管理政策,其實正是未來AI教育治理的預演。 如果我們連手機都只有: 「全部禁止」 與 「完全開放」 兩種答案, 將來面對生成式AI、穿戴式AI、AR眼鏡及腦機介面,教育體系將更加無所適從。 所以手機管理真正應該訓練的是一種能力: 科技治理能力。
二十、教育真正需要管理的不是手機,而是人的注意力
從教育哲學來看,智慧型手機最大的問題,未必是設備本身。 真正稀缺的資源是: 人的注意力。 過去教育競爭的是知識。 AI時代知識取得成本迅速下降之後,真正稀缺的將變成: 專注力、 判斷力、 深度思考能力、 延遲滿足能力。 如果一個學生每三十秒查看一次通知, 即使擁有全世界最大的數位圖書館,也未必能真正學習。 因此未來教育政策真正需要建立的是: 注意力主權。 學生應該學會: 什麼時候使用科技; 什麼時候拒絕科技; 什麼時候關掉演算法; 什麼時候重新回到人的思考。
結語
從「禁手機」走向「數位文明教育」
世界各國政府正在著手推動限制校園手機,並不是文明倒退,也不能簡單解讀成反科技, 恰恰相反。
這可能代表人類進入數位文明二十多年後,開始進入第二階段: 第一階段是學習使用科技。 第二階段則是: 學習不被科技使用, 法國告訴我們法律授權的重要; 英國提醒我們校園文化與合理調整的重要; 紐西蘭展現國家規範與學校自治可以並存; 加拿大安大略省提供分齡管理的思路; 荷蘭證明教育政策不一定只有全面立法一條道路; 台灣則正站在重新建立數位教育治理制度的十字路口。 所以,真正值得討論的問題早已不是: 「學生到底可不可以帶手機?」 而應該提升到: 學校如何在學生權利、教育責任、科技發展與公共利益之間建立一套可以長久運作的數位文明規則? 本文作者認為合理的答案應當是: 禁止不是目的,教育才是目的; 管理不是控制,而是培養自主。 對低齡學生,可以更多保護; 對青少年,逐漸增加責任; 對特殊需求,保留合理例外; 對教師與學校,提供清楚法律授權; 對學生隱私,建立不可逾越的界線; 對AI與數位科技,則從禁止使用走向負責任使用。 最後形成的不是「無手機校園」, 而應該是: 有秩序、有界線、有自由,也有責任的數位文明校園。 這或許才是世界各國校園手機管理政策帶給台灣最重要的啟示。
有一點尤其值得補充說明的是Yahoo 新聞報導所說「台灣缺乏全國一致性法規」大方向成立,但若寫成「台灣校園禁手機完全沒有法律依據」就會過度簡化!台灣目前確實已有教育部2019年的行動載具使用原則,而且要求學校經教師、家長、學生參與及校務會議程序訂定校規;真正需要補強的是中央規範的法律位階、暫時保管授權、隱私界線、比例原則與救濟程序。
另一個最新變化也很值得注意:截至2026年8月23日,英格蘭的新規範已在2026年6月29日成為法定指引,但正式要求學校依新制度執行的日期是2026年9月1日;法國現行《教育法典》則仍明確區分國中以下的法定禁用與高中校規權限。 值得關注的是比較各國時,最好不要把「政府宣布」、「行政指引」、「法定指引」、「法律明文禁止」混為一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