探索台灣私立學校監督法制與未來展望—— 從國際化、法制化、透明化,重建臺灣教育治理的新秩序
作者:陳銀欉 先生
前言
私立學校不是私人產業,而是公共教育的共同承擔者
教育是一個國家最長期的公共建設及公共工程
道路損壞,可以重新鋪設;建築老舊,可以拆除重建;產業衰退,也可能透過資本與技術重新轉型。然而,一個世代若失去良好的教育,其所造成的知識斷層、人格失衡、階級固化與國家競爭力衰退,往往需要數十年才能修復。
因此,「教育治理」從來不只是學校內部的行政管理,而是國家對下一代所負的世紀文明責任。
在臺灣教育發展史上,私立學校長期扮演不可取代的角色。它們補充政府教育資源的不足,提供多元辦學理念,培養專業人才,也使宗教、企業、公益團體與民間社會得以參與教育。然而,當私立學校大量接受政府補助、使用公共資源、授予國家承認的學位,並影響學生受教權、教師工作權與社會人才培育時,它就不可能只是創辦人、董事會或特定家族的私人財產。
私立學校的本質,應重新界定為:
由民間設立、依法自主辦學,但承擔公共教育責任的非營利教育機構。
這個定位十分重要。它決定了私立學校可以享有多大的自主權,也決定它必須接受何種程度的公共監督。
未來私立學校制度改革,不能只在「政府管太多」與「學校完全自治」之間擺盪,而應建立一套新的治理制度和完善契約:
政府保障合理自主,學校履行公共責任;國家提供資源,學校接受透明監督;董事會擁有決策權,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。
這才是現代教育治理真正應有的法治精神。
一、臺灣私立學校制度面臨的結構性危機
私立學校的問題,表面上經常被歸因於少子女化,但少子女化只是壓力來源,並不是全部原因。
真正的危機,是人口下降與舊有治理模式同時發生,使長期累積的制度缺陷被迫浮上檯面。
(一)人口減少,使招生競爭轉化為生存競爭
當學生人數快速減少,部分私立學校收入下降,便可能採取降低入學標準、縮減師資、合併班級、減少課程、延後付款或出售資產等方式維持運作。
這種做法或許能延緩財務危機,卻可能使教育品質進一步下降,形成惡性循環:
招生不足、收入減少;收入減少、師資縮減;師資縮減、品質下降;品質下降、招生更困難。
因此,私校退場問題不能只等到學校無法支付薪資時才處理,而必須建立更早期的財務預警、教學品質預警與治理失靈預警。
現行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已建立專案輔導、停止招生、學生安置及退場基金等制度,其立法目的包括因應少子女化、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職員工權益。(全國法規資料庫)
然而,退場法制處理的是學校已進入危機後的救濟與清理,未必足以解決私校平時治理品質不佳、董事會失能、資訊不透明與教育定位模糊等上游問題。
換言之,我們教育機構已有「急診室」,卻仍缺乏完整的「預防醫學」。
(二)董事會權力集中,責任卻不一定對等
私立學校制度的核心,長期集中於學校法人及董事會。
董事會依法掌握重大人事、財務、校產與發展方向,其功能原本應是守護辦學理念、確保財務健全與監督校務。然而,部分學校可能出現董事長長期掌權、董事彼此具有親屬或利益關係、校長缺乏實質自主、校務會議流於形式等現象。
當權力過度集中,便可能發生三種失衡:
第一,法人治理取代教育治理。
學校決策以資產、土地與現金流為中心,而不是以學生學習為中心。
第二,董事會控制校長,校長控制行政,行政壓縮教師專業。
整個組織形成由上而下的權力鏈,卻缺乏由下而上的回饋與制衡。
第三,權力歸董事會,風險卻由學生、教師與政府承擔。
當學校經營失敗時,學生被迫轉學、教師失去工作、政府動用公共資源善後,真正作成決策的人卻未必承擔相應責任。
這種「有權無責、決策私有、風險公共化」的結構,是私校法制最需要改革的地方。
(三)財務形式公開,不等於真正透明
許多私立學校依法公布財務報表,但一般學生、家長甚至教師,往往難以理解報表背後的實際風險。
真正的透明,不是把大量會計數字上網,而是讓社會能夠回答下列問題:
學校現金是否足以維持正常營運?
學費有多少用於教學與學生輔導?
董事及關係人是否與學校進行交易?
校產是否被設定負擔、出租或移轉?
教師薪資是否準時支付?
學校未來三年至五年是否可能出現資金缺口?
政府補助是否真正投入教育目的?
現行退場制度已將可用資金、現金餘絀、融資狀況、短期借款與學生受教權益等列為財務或營運風險判斷因素,顯示監督已逐漸從單純查看年度決算,轉向持續性的風險監測。(新北市技職教育資源網)
但未來仍應進一步建立全國一致、簡明易懂、可跨校比較的「私立學校公共治理儀表板」。
(四)監督機關重程序,輕實質;重處分,輕輔導
傳統行政監督往往著重公文、表格、會議紀錄與法定程序是否完備。只要文件齊全,形式上就被視為合格。
然而,一所學校即使所有會議紀錄齊全,也可能存在:
教師流動率過高、專任師資不足、課程空洞化、招生資訊誇大、學生申訴失靈、財務逐年惡化、董事會內部衝突,或者校長根本無法獨立行使職權。
教育監督若只看文件,就容易出現「程序合法、實質失能」的盲點。
未來主管機關必須從消極合法性監督,走向「合法性、品質、財務與永續性」四位一體的監理。
二、重新理解《教育基本法》的憲政意義
私立學校改革不能只修改《私立學校法》,還必須回到《教育基本法》的教育倫理價值秩序。
《教育基本法》所保障的,不只是國家設置學校的權力,而是人民的學習權與受教育權,以及教育機會平等、人格發展與教育中立等基本原則。(全國法規資料庫)
因此,私立學校的辦學自由並不是沒有界線的自由。
其界線至少包括:
一、不得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與人格尊嚴。
二、不得以財務利益凌駕教育品質。
三、不得因董事會或經營者的私益而犧牲學校公共使命。
四、不得以「私立」為由拒絕必要的資訊公開。
五、不得將政府補助、校產或社會捐贈視為可由少數人支配的私人資源。
教育基本法應成為所有教育法律的上位價值規範。
未來可以考慮在《教育基本法》中進一步明定:
各級公私立學校均負有保障學生學習權、維護教育品質、履行資訊公開及落實公共責任之義務;接受政府獎補助或其他公共資源者,應依其受益程度接受相應之公共監督。
如此才能清楚建立「公共資源與公共責任相對應」的原則。
三、私立學校法制改革的核心:從所有權思維走向受託治理
私立學校最大的觀念問題,是社會經常把「創辦」誤認為「擁有」。
創辦人對學校當然具有歷史貢獻,辦學理念也應受到尊重;但學校成立後,其資產已投入教育目的,法人存在的目的不是替創辦家族保存財富,而是持續完成教育使命。
因此,董事不是學校的所有人,而是教育公益的受託人。
這與現代公司治理中的董事責任相似,但私立學校董事所負的責任應當更高,因為其管理的不只是資本,而是學生的未來、教師的職涯與社會的教育資源。
未來《私立學校法》應明確建立四種受託義務:
第一,忠實義務
董事及校級主管不得利用職務為自己、親屬或關係企業取得不當利益。
涉及關係人交易時,必須事前揭露、迴避表決、接受獨立審查並公開其必要性與合理性。
第二,注意義務
董事對於學校重大財務、招生、借貸、土地處分、校務發展與停辦風險,不得以「不知情」作為免責理由。
董事若長期不出席會議、不閱讀財務資料、不監督重大風險,應負怠於職務的法律責任。
第三,教育公益義務
所有重大決策都必須優先考量學生受教權、教學品質及教職員工基本權益,而不能只以降低成本或保存校產為唯一目標。
第四,資訊揭露義務
董事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、校內成員及社會說明學校的財務、治理、教育品質與風險狀況。
這四項義務如果只停留在宣示,沒有責任追究機制,就難以發揮作用。因此,法律還應建立董事解任、損害賠償、行政罰、一定期間不得再任教育法人董事等制度。
四、建立「權力分立」的私校治理架構
現代民主政治依靠權力分立避免專斷,現代學校治理同樣需要權力分工。
私立學校內部至少應區分四種權力:
(一)董事會:負責長期方向與公共責任
董事會應負責辦學使命、重大投資、財務永續、校長遴選及風險監督,不宜直接介入個別教師聘任、學生成績、課程安排及日常行政。
(二)校長:負責專業行政與教育領導
校長不是董事會的私人經理人,而是依法治理學校的教育專業領導者。
應保障校長在課程、教學、研究、人事與學生事務上的合理權限,並建立公開透明的遴選、考核及續任制度。
(三)校務會議:代表學校共同體
校務會議不能只是背書機關。
教師、學生、職員及其他校內成員應對重大校務發展、學術制度、學生權益及校務規章具有實質參與權。
(四)監察與審計機制:獨立檢查權力
監察人不能由董事會的親近人士擔任,也不應只在年度決算上簽名。
應建立獨立監察人、審計委員會或公益監督委員制度,成員包括財務、法律、教育及公共治理專業人士,並對重大風險直接向主管機關報告。
對接受大量公共補助、規模較大或具有系統重要性的私立學校,可要求設置一定比例的公益董事、教職員代表與校友代表,以避免董事會封閉化。
五、建立真正的教育資訊公開制度
透明不是為了羞辱學校,而是為了建立信任。
OECD關於教育治理的研究指出,現代教育治理需要結合利害關係人參與、問責機制、證據運用、策略思考與跨層級協調;治理成效往往不只取決於組織結構,更取決於治理流程是否有效。(OECD)
OECD也強調,對接受公共補助的私立學校而言,問責與透明機制是確保其服務公共利益、提供高品質教育以及協助家長作出選擇的重要條件。(OECD)
因此,臺灣應建立「私立學校公共資訊平台」,至少公開下列資訊:
- 董事、監察人、校長及重要主管基本資料與利益衝突聲明。
- 董事會出席情形、重大決議及不同意見。
- 學校近五年的收入、支出、現金流量、負債及基金運用。
- 政府獎補助金額及具體用途。
- 關係人交易、重大採購、借貸及不動產處分。
- 專任教師比例、師生比、教師流動率及薪資支付情形。
- 學生人數、招生註冊率、休退學率及畢業流向。
- 校務評鑑、申訴案件、重大違規及改善進度。
- 未來三年至五年的財務壓力測試與永續經營計畫。
- 學生、家長與教師可理解的簡明版年度報告。
這些公開資訊不能散落在不同網站,也不能只提供難以判讀的PDF檔案,而應採用統一格式、開放資料與視覺化指標。
公開的資訊目標不是製造排名,而是讓學生、家長、教師、主管機關與社會能夠提早辨識風險。
六、從事後處分轉向分級風險監理
未來私校監督應建立「紅、黃、綠燈」分級制度。
綠燈學校:高度自主
財務健全、治理透明、教學品質穩定且學生權益保障良好的學校,主管機關應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,提供更大的課程、人事、國際合作與資源運用自主。
黃燈學校:限期改善
出現招生衰退、現金流不足、師資流失、治理爭議或資訊揭露不完整的學校,應進入輔導期。
主管機關可要求提出改善計畫、限制重大借貸與資產處分、加強財務查核,並提供轉型、合併或跨校合作協助。
紅燈學校:公共接管或依法退場
若學校已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、積欠薪資、財務失控、董事會失能或有掏空疑慮,主管機關應迅速介入。
必要時可以改組董事會、加派公益董事、限制財產處分、安置學生,並依法停止招生或退場。
這種分級監理能使監督強度與風險程度相符,避免所有學校接受同樣繁瑣的行政要求,也避免真正高風險的學校被一般性查核掩蓋。
七、改革政府補助制度:補助不再只看人數,更要看公共價值
過去部分教育補助以學生人數、學校規模或專案申請能力為主要依據,容易造成「會寫計畫者得到資源」,卻未必真正提升教育品質。
未來私校補助應建立四層架構:
第一層:基本受教權保障
保障學生的基本學習條件,不因學校財務狀況而中斷。
第二層:弱勢與區域公平補助
對偏遠地區、弱勢學生、特殊教育、技職教育及國家重要人才領域提供較高支持。
第三層:品質與績效補助
依教學改善、學生學習成效、就業品質、國際合作及社會貢獻給予獎勵。
第四層:轉型與整併補助
協助招生困難但具有區域功能或專業特色的學校轉型,例如改為終身學習中心、產學合作基地、社區大學、長照人才中心、AI與技職訓練基地。
教育經費補助應附帶明確條件:
接受愈多公共資源,承擔愈高透明義務;
享有愈大辦學自主,承擔愈完整績效責任。
這不是對私校不信任,而是現代公共財政的基本原則。
八、國際化不能只是招收境外學生
許多學校把國際化理解為英語授課、海外交流或招收境外學生,但真正的教育國際化,首先是治理制度的國際化。
國際化至少應包括五個面向:
一、董事會治理符合非營利組織的國際標準。
二、財務報告採取可比較、可驗證的揭露方式。
三、學位、課程與品質保證制度接軌國際。
四、境外學生的招生、住宿、工讀與申訴權益受到保障。
五、跨國合作不以招生仲介或財務收入為唯一目的。
國際化教育若缺乏法制與倫理支撐,可能退化成教育商品化。
真正的國際化,應是讓臺灣私立學校成為值得世界信任的教育機構,而不是只把國際學生當作填補招生缺口的數字。
九、建立學生、教師與家長的實質參與權
教育治理不能只有主管機關與董事會兩個角色。
學生是教育的主體,教師是教育的專業實踐者,家長與社區則是重要利害關係人。若這些人只能在危機發生後被動接受通知,制度就不可能真正透明。
未來應保障:
學生參與權
重大停招、系所調整、學費變動、校區遷移及退場計畫,必須事前說明並聽取學生意見。
教師知情權
教師應有權取得影響聘任、薪資、課程及校務永續的重要資訊,並透過教師組織或校務會議參與決策。
家長與社區監督權
中小學及涉及地方公共利益的學校,應建立家長與社區代表參與機制。
安全申訴與吹哨者保護
校內成員揭露財務違法、招生造假、利益衝突或侵害學生權益時,應受到身分保密與禁止報復保障。
沒有安全的發聲機制,再完整的監督法制也可能只剩紙上規定。
十、推動《私立學校法》的系統性修法
未來修法不宜只作零碎補丁,而應以「私立學校公共治理法制」為方向,全面檢討。
建議修法重點如下:
第一,明定私立學校的公共性與非營利性
確認校產及教育資源只能用於法定教育目的,不得變相分配或輸送利益。
第二,強化董事資格與獨立性
限制親屬董事比例,要求具備教育、法律、財務或公共治理專業,並設公益董事制度。
第三,建立董事受託義務與法律責任
將忠實、注意、迴避利益衝突及資訊揭露義務明文化。
第四,保障校長專業治理
明確區分董事會與校長職權,防止董事會直接干預課程、教師評鑑與學生個案。
第五,建立關係人交易專章
重大關係人交易須經獨立審查、公開揭露及主管機關備查;特定交易應事前許可。
第六,建立分級監理與早期預警制度
統整財務、招生、師資、教學品質、學生權益與治理指標。
第七,完善合併、轉型與退場制度
退場不是唯一答案。法律應鼓勵合併、改制、跨校聯盟、資源共享及公益轉型。
第八,強化學生與教職員權益保障
學校停止招生或退場時,應優先保障學生完成學業、學分承認、資料保存、教師薪資與退休權益。
第九,建立教育資料治理制度
規範資訊公開、個人資料保護、AI決策、招生演算法及教育數據的使用界線。
第十,設置獨立的私校治理評議或監理機制
重大治理爭議不宜完全由行政體系內部處理,可建立具教育、法律、財務與社會代表性的獨立評議平台。
十一、AI時代的私校治理:從紙本查核走向智慧監理
未來教育治理不能仍依靠一年一次的報表與人工抽查。
主管機關可以建置教育風險分析系統,整合招生註冊率、現金流、教師流動、課程開設、學生申訴、政府補助及校務評鑑等資料,提早發現異常趨勢。
例如:
短期借款突然增加;
專任教師大量離職;
學生人數連續下降;
董事會頻繁更換;
關係人交易金額異常;
學校大量出售資產;
境外學生人數與教學資源不成比例。
AI可以協助發現風險,但不能取代法律判斷與人類責任。
學校被列入風險名單前,應有說明、陳述意見與申復程序;演算法使用的指標及基本邏輯也應公開,避免黑箱監理。
這正是AI時代程序正義的新課題:
科技可以提升監督效率,但不能犧牲正當法律程序。
十二、改革的實施路徑:不是一次翻桌,而是分階段重建
私校制度牽涉學生、教師、董事會、地方政府、中央主管機關、銀行及社區,不可能只靠一次修法完成。
建議分三階段推動。
第一階段:資訊透明與風險盤點
統一公開格式、建立治理儀表板、全面盤點財務與招生風險,並完成董事及關係人利益揭露。
第二階段:治理結構改革
導入公益董事、獨立監察、審計委員會、校長專業治理及校務參與制度。
第三階段:分類發展與系統重組
依學校特色與區域需求,分為研究型、教學型、技職型、社區型、終身學習型及公益轉型型,推動合併、聯盟與資源共享。
改革不是要消滅私立學校,而是要淘汰不負責任的經營方式,保護真正認真辦學的私立學校。
十三、從私校監督走向教育文明治理
私立學校改革的最終目的,不是讓政府控制一切,也不是讓學校完全市場化,而是建立自主與責任之間的新平衡。
沒有自主,學校就失去創新能力;
沒有監督,自主就可能變成少數人的特權;
沒有透明,信任無從建立;
沒有法治,改革只能依靠個別官員與董事的善意;
沒有教育理想,所有制度最後都只剩招生、排名與財務數字。
真正成熟的私校治理,應具備五項精神:
以學生為本,而不是以校產為本;
以教育為業,而不是以學校為利;
以法治規範權力,以透明建立信任;
以自主激發創新,以責任保障公共利益;
以國際標準提升品質,以本土使命服務社會。
《教育基本法》應成為教育價值的憲章,《私立學校法》應成為法人治理與公共責任的制度骨架,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則應是最後的安全網,而不能成為私校治理的主要工具。
未來真正需要的,不只是「私立學校退場法制」,而是完整的「私立學校永續治理法制」。
我們必須從處理問題學校,進一步走向建設健康學校;從追究違法責任,進一步建立預防機制;從封閉的董事會治理,走向學生、教師、家長與社會共同參與的公共治理。
教育不是少數人的產業,也不是政府單方面的行政工程。
教育是國家與人民之間最長久的信託,是上一代交給下一代的世紀文明契約。
私立學校若能在國際化中提升視野,在法制化中確立責任,在透明化中贏得信任,就能超越少子女化與教育市場競爭的危機,重新成為臺灣教育創新、社會流動與文明進步的重要力量。
這不只是私立學校制度的改革,更是臺灣教育治理從管理走向法治、從權力走向責任、從生存競爭走向公共價值的一場深刻轉型。
十四、從治理改革邁向教育文明——教育基本法層級的改革藍圖與22世紀教育典範
現行私立學校治理改革方案最大的優點,在於治理制度架構完整、監督機制明確;但是,最大的不足,則在於教育理念層次仍有提升空間。
教育基本法的本質,並非僅是管理學校的行政法,而是必須回答三個根本問題:
- 教育為誰而存在?
- 教育要培養什麼樣的人?
- 教育如何引領國家文明?
因此,本文建議將教育發展思維高度,由「治理改革」提升為「教育文明改革」,使私立學校治理不再只是制度改革,而成為引領未來教育文明的重要基礎。
(一)教育基本法新的核心精神
重新確立教育基本法的核心理念:
- 教育不是知識傳授,而是文明傳承。
- 教育不是市場競爭,而是公共使命。
- 教育不是升學制度,而是人格養成。
- 教育不是人才工廠,而是文明創造。
- 教育不是今天,而是下一個世紀。
如此,教育基本法將由「教育行政法」提升為「教育文明法」。
(二)教育基本法五大核心價值
在此精神下,可重新定義五大核心價值:
1.人的尊嚴
教育應保障每一位學生的人格自由、思想自由、學習自由與創造自由。
2.公共利益
所有學校——無論公立、私立、宗教或實驗教育——皆屬公共教育體系。政府保障辦學自主,學校同時承擔公共責任。
3.教育公平
讓每一位孩子因教育而改變命運,而非因家庭背景決定人生。
4.終身學習
教育不是22歲結束,而是一生持續進行。建立「學習社會」(Learning Society)、「學習國家」(Learning Nation)與「學習文明」(Learning Civilization)。
5.文明永續
教育應培養的,不是只會工作的人,而是能建設文明的人。
(三)私立學校的新定位
重新定義:
私立學校不是私人財產,而是國家公共教育資產。
因此,私立學校應具備:
- 教育公共性
- 社會責任
- 公益使命
- 國家人才培育功能
- 世界文明交流平台
此定位方能真正落實《私立學校法》第一條所揭示的公共性精神。
(四)治理理念升級:從四大到八大
現行方案提出「透明、問責、永續、公共性」四大原則。
進一步提升為八大治理理念:
- 法治(Rule of Law):依法治理
- 民主(Democracy):利害關係人共同治理
- 專業(Professionalism):教育回歸教育專業
- 誠信(Integrity):建立誠信治理文化
- 公共(Public Value):教育創造公共利益
- 創新(Innovation):AI教育治理、智慧校園、數位治理
- 永續(Sustainability):ESG教育、SDGs教育、淨零校園
- 世界(Global Citizenship):培養世界公民與國際競爭力
(五)建立AI教育治理體系
22世紀教育最大的改變,不是「AI老師」,而是「AI治理」。
可在現有AI監測系統基礎上,發展完整的智慧治理架構,包括:
- AI即時監測
- AI財務預警
- AI招生預測
- AI課程分析
- AI學生學習分析
- AI教師教學分析
- AI風險管理
- AI校務決策
(六)建立國家教育治理平台
建議方案新增「教育治理平台」(Education Governance Platform),整合教育部、各級學校、地方政府、董事會、學生、教師、家長、校友、企業與社會公益團體,形成真正的教育共同治理。
(七)建立教育文明指標(Education Civilization Index, ECI)
現行方案以KPI衡量治理成效,未來可進一步導入22世紀教育文明指標,例如:
- 人格教育指數
- 公民素養指數
- AI素養指數
- 創新能力指數
- 法治素養指數
- 永續發展指數
- 國際競爭力指數
- 校園幸福指數
- 教師專業成長指數
- 社會影響力指數
使評估從「學校管理」提升至「教育品質與文明發展」。
(八)教育基本法的未來願景
教育是國家永續發展的根本工程,也是文明傳承最重要的制度。
二十二世紀的教育,不再只是知識的傳遞,而是智慧的培養、人格的塑造、科技的創新、法治的實踐與文明的建構。
教育基本法應以人的尊嚴為核心,以公共利益為依歸,以法治治理為基礎,以人工智慧為工具,以終身學習為方向,以世界文明為願景,建立兼具自由、責任、創新與永續的新教育體系。
私立學校作為公共教育的重要夥伴,應在保障辦學自主的同時,承擔公共責任,促進教育公平,培育具有全球視野、倫理精神、科技能力與文明素養的新世代人才,使臺灣在二十二世紀成為世界教育創新、教育治理與教育文明的世界典範。
如此可將目前以法制、透明、監督、退場為主的改革,提升為以教育理念、文明治理、AI治理、終身學習、永續發展為核心的新世代教育藍圖,讓私立學校治理不只是制度改革,更成為引領未來教育文明的重要基礎。
教育界的園丁
陳銀欉 敬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