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教育歷史沿革探索

作者:陳銀欉 先生

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沿革與學術系譜:
兼論台灣民法體系的立法例源頭探索

一、引言

從台灣民法的起點說起

台灣現行民法主要源自德國民法典(Bürgerliches Gesetzbuch, BGB),這並非偶然,而是因近代日本法制移植德國法的結果。理解德國民法典的立法過程與當時民法學者的思想背景,是學習台灣民法不可或缺的法學常識之一。

若與AI對話僅止於「表層發問」,所得到的回答往往流於淺顯;唯有對歷史背景、人物思想有所掌握,才能深入對話、獲得豐富啟發。

二、德國民法的歷史背景:從法制分裂到統一立法

在19世紀中葉之前,德國尚未統一,各邦採用各自的民法體系:
•普魯士:《一般邦法》(Allgemeines Landrecht, ALR, 1794)
•奧地利:《民法典》(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, ABGB, 1811)
•南德地區:大量採用法國民法典(Code Civil)

這種法制分裂,對經濟統一與商業發展造成阻礙,遂在1871年德意志帝國成立後,統一民法成為國家立法的重大目標。

三、德國民法典的制定過程:從兩次草案到1896年通過

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歷時數十年,經歷兩次草案與廣泛學術討論:

第一次草案(1888)
•主導:第一委員會
•法學基礎:高度理論化、形式主義,以羅馬法為中心的潘德克頓體系
•Bernhard Windscheid 的《潘德克頓法教科書》被視為草案藍本,其體系深刻影響民法總則、物權與債法編的結構

但此草案遭到猛烈批評,特別是來自 Anton Menger 的指責:認為這部民法完全忽視無產階級與弱勢群體的權益,過度傾向資產階級利益。

第二次草案(1896)
•主導:第二委員會
•修正重點:增添社會性、調整法人概念、緩和契約自由的絕對性
•最終版本仍保留形式主義結構,但納入部分社會法觀點

1896年,德國國會通過BGB,並於1900年正式施行,成為現代民法典的經典範例之一。

四、關鍵學者的思想系譜與貢獻

  1. Bernhard Windscheid(1817–1892)
    •潘德克頓法學派代表,民法總則的「法律行為」「法律關係」等核心概念即源自其著作
    •雖未實際參與第二草案,卻被視為「精神導師」
    •主張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,體系邏輯嚴謹

  2. Anton Menger(1841–1906)
    •社會法學派代表,主張法典應反映社會現實、保護弱勢
    •批評第一草案忽視貧民階層
    •提出「社會立法」思想,成為後來德國福利國家的理論先驅之一

  3. Otto von Gierke(1841–1921)
    •發展「團體法」理論,重視法人與社群的法律人格
    •批評個人主義法觀,影響第二草案中人格法、團體權的設計
    •主張「社會連帶」與「公共利益」為私法核心要素

  4. Rudolf von Jhering(1818–1892)
    •倡導「目的法學」(Zweckjurisprudenz),主張法律應回應社會目的,而非僅追求邏輯一致性
    •對Windscheid的形式主義提出實質挑戰

  5. Heinrich Dernburg(1829–1907)
    •第一委員會主席,負責草案整合工作
    •屬於傳統法學派,注重體系整合

  6. Georg Beseler(1809–1888)
    •強調「人民法」(Volksrecht),反對形式主義
    •雖未主導草案,但其論述間接促使草案修正

五、台灣民法的繼受:從德日法系的轉介

台灣民法之所以採取德國民法體系,乃因明治日本在近代法制改革中,採用德國BGB作為其民法藍本。
台灣在日治時期即繼受日本法系,戰後延續至中華民國民法修訂,形成「以德國法為母法、透過日本法為媒介」的繼受立法例結構。

這也使得上述德國民法學者(尤其是 Windscheid、Gierke、Jhering)常被列為我國法學教育的重要學理來源。

六、比較視角:德國與清朝法律修正文化之差異

德國民法典制定時,雖受批評,卻能透過二次草案、制度調整與特別法更新,展現制度進化的能力。特別是在二戰後,德國大量以具時代精神的特別法(如租賃法、消費者保護法、僱傭關係等)取代舊法條文,維持民法典的體系性,又具社會回應性。

反觀清朝《大清律例》修「例」而不改「法」,導致法律體系累積大量例外與不一致,反強化封建不平等結構(三綱五倫),終致制度僵化、法制崩解。

七、學習德國民法的意義在於理解法典背後的思想與歷史厚度

德國民法典不是一部中立的技術文件,而是體現19世紀法律思想、社會結構與學術論爭的結晶。理解 Windscheid 的邏輯美學,也要認識 Jhering 的目的法學;重視私法自治,也要回應 Gierke 對於共同體與倫理關懷的主張。

對台灣的法律人而言,這些知識不僅是歷史課題,更是法制改革與社會正義的鏡鑑。
面對現代的AI時代法律挑戰與制度更新,我們也需要具備當年德國立法者那般,理性、辯證與開放的精神傳統,推陳出新。

八、中華民國第一代法律學家王寵惠

王寵惠(1881年12月1日—1958年3月15日),字亮疇,廣東東莞虎門太平鎭官涌鄕人,生於香港。中華民國政治家、外交家、法學家。曾擔任中華民國外交總長、中華民國司法總長、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國務總理、國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長、中華民國第1任司法院院長、中央研究院第一屆院士等政府要職。

他是二十世紀中國著名政治家、外交家和法學家;近現代中國法學的奠基者之一,王寵惠是近現代中國歷史上富於傳奇的人物。
民國時期,王寵惠其名在政界和學界無人不曉。作爲法學學者,他精通日語、德語、英語,學貫中西;在憲法、刑法、民法、國際法等領域都有精深的造詣,是首位在海牙國際法庭擔任法官的中國法學家,並曾是聯合國憲章的起草者之一,在國際法學界享有盛譽。
作爲政治家,他曾先後擔任中華民國國務總理,國民政府的外交總長、司法總長等要職,為後人留下了豐厚的法學和外交思想遺產。

1895年(光緒21年),14歲時入北洋大學堂二等學堂(今天津大學前身)法科預科。
1900年(光緒26年)以第一名的成績畢業,獲欽字第一號考憑,為中國第一個獲得國內大學(或專科、大學預科)文憑者。
1907年,他翻譯的(1896年版)德國民法在倫敦出版,為英文譯本之首,該譯本不僅比曾留學德國的美籍學者Dr. Walter Lowery的譯本更早,其評論亦較佳。

1923年(民國12年),他任海牙常設國際法院法官。
1924年(民國13年),他任孫寶琦內閣司法總長。翌年,他任修訂法律館總裁。

1928年,王寵惠任國民政府的首任司法院院長。
翌年,他再度當選國際聯盟的常設國際法院法官。他留在國內,11月兼任內外債整理委員會委員長。
1931年他奉蔣中正之命,制定《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》。
1948年3月,當選為中央研究院第一屆院士;同年6月,蔣中正提名王寵惠為司法院院長,石志泉為副院長,獲監察院投票同意,翌年,國府遷台,他經香港到台灣。
1952年,王寵惠任東吳法學院董事長。
1958年3月15日,王寵惠在台北病逝,享年76歲;死後安葬於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後山墓園,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行政大樓「寵惠堂」即是紀念王寵惠而得名。

王寵惠是一位傑出的法學家,他早年旅歐時所翻譯的《德國民法典》奠定了他在西方世界的學術地位。
該書直到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仍居於經典教材的地位。

一個中國人,能以英文翻譯德文的作品,並贏得以英文爲母語的英美人如此之尊敬,非一般學術之功所能為。
王寵惠在法學方面的貢獻甚巨,在不同歷史階段中,他先後撰寫了《憲法芻議》、《憲法危言》、《憲法平議》、《比較民法》、《中華民國憲法之要點》、《憲法之功用》、《五權憲法》、《五權憲法之理論與實踐》等一系列厚重的法學作品。
他根據孫中山提出的五權相互制衡的憲政理念,所提出的中國憲政原則和方針,不僅奠定了中華民國的立憲基礎,而且引領了近代中國的憲政風潮。除了在憲法和民法方面的成就之外,王寵惠在刑法和國際法方面也成績斐然。在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初期,所沿用的刑法典是北洋政府頒布的《暫行新刑律》。

1928年,王寵惠開始主持修訂刑法,親自起草了《刑法草案》。該草案廢除了舊刑法中封建傳統禮制,以及懲罰程度的舊原則;並吸收了許多符合現代法律精神的觀念,確立了在刑事懲罰方面一律平等,包括男女平等和所有國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等項原則;此外該草案還保障了工人罷工的權利等等。
這一法律草案最終經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於1928年4月10日公布,並於當年7月1日施行,這就是1928年版本的《中華民國刑法》。
該法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法典的形式頒布的刑法典,公佈實施之後,受到當時中國法學界的廣泛好評。

在修訂完刑法典以後,王寵惠又參與了《中華民國民法》的編訂工作。在編訂過程中,王寵惠既是顧問,又是實際的法案起草的參與者。該民法典為以後編撰中國民法在體例、原則、指導思想等方面確定了範例。

王寵惠也是一位蜚聲國際的法學家,他在國際法方面的貢獻,主要體現在他在海牙國際法庭供職時的表現,以及在確立聯合國憲章方面所做的工作。作爲中國當時最爲知名的法學家之一,王寵惠於1923年受北洋政府的委派,出任海牙國際法庭候補法官,1930年升任為正式法官,從而成為海牙國際法庭的第一任中國籍的法官。任職期間,王寵惠堅持以公平適當的原則處理國際間糾紛,表現出其精深宏博的法學修養與寬厚公正的紳士風度,為世界各國的法學家和政治家所稱道。
1936年,王寵惠離職返國參加抗日工作,適逢“西安事變”,王寵惠贊成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。

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,1946年4月,王寵惠作爲中國的全權代表出席了在舊金山舉行的聯合國成立大會,並參與制定聯合國憲章。由於中國在四強中的地位比較微妙,所以王寵惠、顧維鈞等中國代表采取了在美蘇沖突中偏向美國,但又盡量避免不必要冒犯蘇聯的正確立場,使得中國提出的許多建設性意見被納入了聯合國憲章。

除在外交與司法方面之成就,王寵惠在文化教育方面也頗有建樹,一生中曾先後擔任唐紹儀內閣之教育總長、復旦大學副校長、北京大學教員、東吳大學董事長,並對東吳大學在臺灣復校及擴展,居功至偉。
他還將蔣介石巨著《中國之命運》翻譯成英文,並主持翻譯了《蘇俄在中國》一書。1948年,王寵惠當選中央研究院院士。

1946年11月,王寵惠出席了制憲國民大會,參與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的制訂工作。
1948年6月,他再度擔任司法院院長。翌年,國共內戰國民黨敗退臺灣之時,王寵惠因病前往香港治療;
1950年轉赴臺灣,再度出任司法部長。王寵惠一生清廉,品行端正,至死都不改其士君子之人格,以至於晚年生病的時候,困頓到拿不出錢來治病,而只能靠別人的捐贈清償醫藥費用。

九、中華民國民法立法沿革與修訂狀況

清朝末年,政府決定頒布新民律,1907年開始起草,同年,諭旨要求修訂法律館參考各國成法,體察中國禮教民情,妥慎修訂新律,
因政局動盪,修訂法律館在1910年年底匆忙完成《大清民律草案》的條文,《民律草案》分為總則、債權、物權、親屬、繼承五編,前三編主要取德、日民法典,後兩編甄采中國禮制,但因清政府覆亡,《民律草案》未被採納,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對《大清民律草案》進行修改,1926年形成民國《民律草案》,但也沒有正式頒布。

國民政府1928年形式上統一中國後,開始制定民法典,民法起草委員會於1928年成立,成員均為法學者,包括傅秉常、焦易堂、史尚寬、林彬、鄭毓秀(後由王用賓繼任)、何榮(擔任秘書)、胡長清(擔任編集執行長)等人。

十、其他相關附屬民法法律
民法典本法除了本文以外,另外針對各編的施行還另外訂定了以下法律:

  • 民法總則施行法
  • 民法債編施行法
  •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
  •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
  •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
  •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
十一、特別民法
除了民法以外,亦有其他法律規範民事法律關係:

  •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
  • 消費者保護法
  •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
  • 土地法
  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  • 礦業法
    此外,諸如商標法、專利法及著作權法等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法律,原則上亦可視為民事法(物權之特別規定)。
    不過法學界中,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通常是由財經法領域之學者從事研究。

十二、台灣民法學的發展歷程中,有多位重要的學者為其奠定了基礎並做出卓越貢獻。
以下列出幾位具代表性的民法學者,並簡要介紹其學術成就。
重要民法學者:

  • 史尚寬(1898年—1970年):
    被譽為中華民國著名法學家,《中華民國民法典》的起草人之一,並編寫了中國第一部完整的《民法全書》。 他是早期台灣民法學的重要奠基者。

  • 鄭玉波(1917年—1993年):
    專長於民事實體法,著作等身,對台灣民法學的發展影響深遠,其著作《民法物權》中對於果實自落鄰地的解說更成為法學界的經典名句。

  • 王澤鑑(1938年—):
    臺灣民法權威,長期任教於臺大法律系,並曾擔任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。其民法相關著作深受學術界推崇,對台灣民法學的發展有重要貢獻。

  • 戴東雄:
    在民法債編研究方面有深入研究,其著作對台灣民法學的發展產生影響。

  • 王泰升:
    深入研究台灣民法的繼受過程,探討台灣民法從歐陸法系經由日中兩國繼受,再到自主採擇的歷程。

教育界的園丁
陳銀欉 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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