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樹果實理論與程序正義—— 從台大撤銷繁星生錄取資格事件談起

作者:陳銀欉 先生

台灣社會近期再度因教育誠信議題掀起波瀾。台中一位透過「繁星推薦」錄取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的高中生,因科展作品遭指控抄襲,其所獲獎項遭科教館撤銷,台大亦隨即以「錄取資格建立於不實資料上」為由,據以撤銷其錄取資格事件,引起社會關注。
這起事件,不僅引發輿論對學術倫理的熱議,也讓我們思考更深層的問題——在追求教育機會公平與誠信原則的路上,是否也須嚴守程序正義?
在法律上,又是否應援引「毒樹果實理論」作為制度上的反思框架?值得深思與反省檢討。

一、什麼是毒樹果實理論?

毒樹果實理論(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)是英美法系中處理違法證據延伸效力的核心理論之一。簡單地說,若證據的原始取得方式違法(即「毒樹」),那麼即便後續間接或衍生出的證據(「毒果」)再經合法手段取得,也應一併被排除。此理論保障人民不受非法取證之侵害,亦是程序正義的重要體現。

該理論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美國「西爾沃索恩木材公司訴美國案」,經過多次司法實踐與詮釋,逐漸發展為刑事訴訟中「證據排除原則」的延伸,尤其強調程序正義不能因實體結果而讓步。

其邏輯在於:違法手段不能為合法目的服務。否則,不法行為即獲鼓勵,正義將不復存在。從此角度來看,毒樹果實理論不僅是技術性的證據規則,更深層地,是對「手段與目的關係」的道德與制度反省。

二、台大撤銷繁星錄取案的問題核心

本案的基本輪廓為:一位女學生透過繁星制度錄取台大醫學系,後因網路質疑其科展作品抄襲指導教授論文。經台灣科學教育館(簡稱「科教館」)審查,確認其違反研究倫理,撤銷得獎資格。
台大據此重啟審查機制,並在聽取學生說明後,以「簡歷資料與面試表現難以切割,恐影響錄取結果」為由,撤銷其錄取資格。

看似合乎情理,但仔細檢視後卻隱含重大法律與程序正義問題:

1.學生錄取是建立在整體簡歷與面試綜合評分,而非單一科展成績且非必要條件。

2.面試過程中未必將該科展作為唯一或關鍵依據。

3.科教館撤銷得獎,並不等同於學生確實故意抄襲或詐欺,其構成要件不同。

4.台大是否曾確認該簡歷資料為「虛偽不實」?是否有明確程序判定為「重大瑕疵」?

5.學生是否有機會於招生委員會完整答辯與抗辯?

這些問題,都指向一個本質:台大在撤銷資格時,是否已確實保障學生的程序正義?

三、從毒樹果實理論出發:教育制度的延伸思維

若以毒樹果實理論為啟發視角,我們可將「原始不正行為」視為毒樹(如偽造簡歷、違反倫理的得獎),但若後續程序(如面試、錄取)乃基於其他合法資料與評估完成,則應區辨出毒果是否真的來自毒樹,抑或與其無實質因果關係,其關聯性是否有必要性。

在本案中,值得深究的是:

1.簡歷資料中是否唯一依賴該科展成果?

2.招生委員是否能明確指出,錄取決策基於該成果?

3.學生是否有主觀上詐欺意圖?是否知悉或縱容抄襲?

4.其他資料(如學業成績、社團、志願動機等)是否足以構成錄取條件?

若無明確相當的因果關係,或學生未涉主觀詐欺,則撤銷錄取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與無罪推定?亦即,是否因「疑似毒果」,而一併將整棵樹連根拔除?

四、教育制度中的程序正義困境

程序正義的精神在於:即使追求正義的結果,亦不得違背正當程序。例如,學生是否有充分答辯機會?審查委員會是否包含與案件無關、具公正性的人員?是否對所有類似情況採一致標準?

尤其當輿論發酵、政治壓力增高時,學校若以「維護形象」「社會觀感」為優先,極可能在無意中犧牲程序正義。
這與毒樹果實理論強調的「不能讓非法手段主導正義過程」,有高度呼應。

本案學生並非在申請時提供偽造文件,而是在被動接受指導下提交作品,卻未審慎處理引用、註明等問題。此種學術瑕疵,與蓄意抄襲、明確詐欺有本質的區別。若未經司法認定其故意,或有補正可能,即貿然取消錄取,無疑將教育責任轉嫁給未成年高中學生。

五、教育誠信與制度設計的平衡

我們當然希望學術誠信能成為教育體系的根本,亦理解學校對聲譽的重視。然而,誠信的實踐不應建立在犧牲個別學生程序正義的基礎上。尤其在高壓競爭體系下,學生多倚賴師長、指導老師,體制本身的角色難以迴避。

在此背景下,筆者建議:
1.建立明確的簡歷誠信審查程序,並在申請時即明示評估標準。

2.若後續發現瑕疵,應有三級處理機制:輕微者警告與輔導,中等者扣分處理,重大者始考慮撤銷。

3.學生須有申辯機會與法律救濟空間,不可以內部委員會一次會議作終局處分。

4.教育部應設立獨立申訴機構,受理大學招生爭議,確保公正審理。

唯有制度健全,才能讓誠信與正義不致彼此矛盾。

六、結語

1.從毒果反思教育制度的根

毒樹果實理論提醒我們:「不義的手段,無法產出正義的結果」。教育亦然!若制度本身未保障程序正義,即便以「學術誠信」為名,其結果仍可能構成制度性的不義。

本案高中學生或許確有瑕疵,但也可能是制度漏洞與師長引導失當的受害者。我們應將焦點放在如何提升整體誠信文化、建構更公平審查機制、避免濫權與社會壓力影響專業判斷,而非一味獵巫。

毒果未必來自毒樹,若誤將一切都視為有毒,真正的教育之樹也將無法茁壯。

2.以中華文化道德標準省思教育與正義

中國古代講究「德本為先、教以成德」。無論是孔子的「仁義禮智信」、孟子的「惻隱之心是非之心」,抑或《大學》中的「格物致知,誠意正心,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」,都強調人的道德修養應為立身處世與為政施教的基礎。

在這起高中學生遭撤銷錄取資格的事件中,我們若僅從西方法律理論的「毒樹果實」與「程序正義」切入,固然足以引發制度檢討與程序反思。但若引入中華文化的倫理視角,更能彰顯此事的本質——教育的真正目的,並非淘汰與懲罰,而是引導與成全。

《禮記‧學記》云:「善歌者使人繼其聲,善教者使人繼其志。」一位未成年學生,若因一時無知或因師長指引失當,犯下學術倫理之誤,我們是否應當全盤否定其人格?抑或更應依「因材施教」「惻隱為仁」之道,設法教育、挽救、補救?這不僅是對學生的仁慈,也是對社會良善的守護。

孔子曾說:「過而不改,是謂過矣。」若學生在事件中願意誠實面對、深刻反省、補正過錯,那麼教育者與制度設計者更應以「教化」為本,而非「斷罪」為終。否則,教育淪為懲罰工具,則違背了「教化養德」之初心。

在當代法治社會中,程序正義確實為公平審判的基礎;而在中華文化中,道德仁義與寬容理解亦為處事的高尚準則。法律與文化,應融合為一種「有情有理」的智慧,才能真正體現大學之道,實踐「止於至善」的理想。

願我們在追求誠信與正義的同時,不忘儒家那份慈悲敦厚、教人向善的初心。如此,教育才不僅是通往成就的階梯,更是人格陶養的場域;社會也才能在公義與仁愛之間,找到和諧與平衡的智慧,以符合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精神。

教育界的園丁
陳銀欉 整理
2025-7-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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